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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除国家规定的辞退对象外,一般应尊重原固定制职工的本人意愿,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应给其3个月的择业过渡期。在择业过渡期内,本人原月工资(指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额,第七大点(一)、(二)、(三)小点按此口径计算)照发。期满后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应提出辞职或者办理调离;本人不提出辞职又不办理调离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八)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四、受聘人员的待遇
  (一)聘用单位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照受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其待遇。
  聘用单位享有内部分配自主权。要在单位内部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问题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到新的单位工作后,应按规定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新的单位为已参保的事业单位的,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予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新的单位为企业的,应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聘用期间的考核
  (一)聘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二)聘用单位的聘用工作组织要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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