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二)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一般为3-5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聘用首次安置的复员和转业军人不实行试用期。
(三)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手续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意见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原固定制职工,经有效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六)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