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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2003年1月1日起,本省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生产工人都要实行聘用制。其人事关系可以实行代理制,委托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聘用的权限、条件和基本程序
  (一)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聘用除本单位负责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生产工人。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情况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二)事业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公开招聘。对于涉密岗位人员聘用以及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或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政府人事部门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五)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及能力;
  3.身体状况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六)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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