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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1〕8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对象
  (一)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业单位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三)本省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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