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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02)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1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遵循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我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第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法规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三、第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制订两次代表大会会议之间的工作计划要点。工作计划要点的部分调整,由主任会议提出并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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