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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11日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设计和建设,燃气储运、输配、经营、使用,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燃气近期建设计划。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要求,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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