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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2日)废止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11日

          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迂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价格、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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