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垃圾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处置计划,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凡在规定地点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的,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自行安排运输或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五)医疗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屠宰场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特种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清运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清运,做到日产日清,车走地净、容器整洁。
第三十条 城市粪便实行统一管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公共厕所和居民公用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清运;单位厕所的粪便,必须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三十一条 开挖道路或者进行工程建设,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时,施工单位必须与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协商清运,不得积存。
第三十二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清运;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其他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
第三十三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可以严于规定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遇有降雪,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清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拉运积雪的工作。
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清扫拉运积雪的义务。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