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银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30日)修正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正月1日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11日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居民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