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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200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2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
           (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删除<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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