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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炼化一体化成品油销售合资项目加油站用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炼化一体化成品油
 销售合资项目加油站用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2002]3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法制局,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
  炼化一体化项目是我省重中之重的工业项目,成品油销售合资项目是炼化一体化项目的重要关联项目。为促进炼化一体化合资项目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合资项目加油站用地规范化工作,加快推进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用地手续
  成品油销售合资项目涉及加油站的现有用地,按用地方式,分门别类,妥善处理:
  (一)属于国有划拨用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其它商服用地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二)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参照我省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有关政策转为国有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其它商服用地核定土地出让金。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时,1996年10月土地利用现状图是耕地的,应按水田3000元/亩、旱地2000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1999年1月1日以前占用的不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属于违法占用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处罚后,才能办理征地和出让用地手续。
  (三)属于临时用地的,应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租赁的国有划拨用地、集体土地以及联营的国有划拨用地,由中石化福建石油公司同租赁方、联营方协商达成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后,按上述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五)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规划用途后,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其它商服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依法处置违法用地
  未批先用或非法转让的加油站用地,凡不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加油站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在违法用地定性准确的情况下,简化程序,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尽快予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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