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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
 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期以加强主要江河防洪工程建设和珠江河口整治为工作重点。达标加固北江大堤、西江干堤景丰联围段、广州市城区防洪(潮)堤、深圳市防洪堤,珠江三角洲的江新联围、中顺大围、樵桑联围、顺德第一联围和佛山大堤,以及惠州大堤、东莞大堤、韩江南北堤、梅州大堤;加大珠江河口磨刀门水道、横门水道、洪奇门水道和蕉门水道整治力度,要以清障为主、辅以清淤和适当的控导工程措施,确保珠江河口行洪纳潮功能,改善北江三角洲的水环境。
  二、加强海堤达标建设。Ⅰ级海堤:深圳海堤、中珠联围、汕头大围的潮水标准要按100年一遇潮水位设计;Ⅱ级海堤:汕头苏溪围、牛田洋海堤、海门湾大堤、一八围、广州番顺围、江门烽火角围、珠海西区海堤、汕尾红草马宫海堤、台山海堤、阳江海堤的潮水标准要按50年一遇潮水位设计。
  三、认真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列入1999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的水库,各地应加快除险加固的进度。其中列入国家重点病险水库名单的水库,应确保其3年内完成除险加固计划。各地对辖区内的病险水库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除险加固责任制,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对于规划内尚未能列入基建加固计划的病险水库,各地应组织力量,抓紧前期工作,争取早日立项建设。
  四、加快城市防洪排涝建设要与河道整治相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前提下,把防洪排涝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排涝标准:特别重要的城市市区,采用2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完的标准;重要城市市区、中等城市和一般城镇市区采用10年一遇最大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完的标准。
  五、重视水土流失治理。各地要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条件,促进山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全面推进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快我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预防监测和保护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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