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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
 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62号 2002年8月19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精神,净化我省旅游市场环境,整体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切实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旅游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要将旅游业作为全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重点,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和发展。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旅游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影响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把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列为下半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新的重点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重视这次打假打非活动,下大决心,齐心协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真正做到净化旅游经营环境,优化旅游消费环境,通过整顿促发展,使湖北真正成为海内外旅游者优选目的地。
  二、强化领导,细化责任,紧密配合,形成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格局
  (一)省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希望各地迅速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目标管理。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和落实到位。
  (二)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旅游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38号文件分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部门协作,综合治理,共同推进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的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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