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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提出申请
  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分离的,分别由林地所有者和森林、林木所有者按照不同的权利提出申请。对合作造林等方式形成林木共有的,由共有者推荐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并附合作造林合同和有关权属来源证明,如:原《林权证》、合同、协议、裁定书等有关凭证。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权登记时,要逐级认真审查《林权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然后填写《林权登记表》。
  1.省政府换发证书的审核。凡属省政府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州)政府审核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2.市(州)政府换发证书的审核。凡属市(州)政府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3.县(市、区)政府换发证书的审核。凡属县(市、区)政府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提出审定意见。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使用者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现场审核,报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三)换发证书
  发证机关依据《林权登记表》换(颁)发《林权证》,同时收回和注销原《林权证》。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林地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林地所有者;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林地所有权分离的,按林权权利人的不同权利分别记载颁发《林权证》;国有林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国有林经营单位。这次发证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林权经常性变化的变更登记。今后,凡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占,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经营活动,都要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四)验收建档
  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各种表、证填写规范、清楚;《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清楚,附图准确;《林权证》发放到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满意;群众和基层组织对发放的《林权证》无异议。
  (五)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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