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60号 2002年7月23日)
为了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对松材线虫病危险性、危害性的认识
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的毁灭性森林病害,其传播途径多,蔓延速度快,防治难度大,有松树“癌症”之称,寄主植物感染松材线虫病后40天即可死亡。我省自2000年首次在恩施市发现松材线虫病以来,经过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努力,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基本控制住了松材线虫病在恩施市的扩展蔓延,但尚未得到彻底根除。最近,在我省个别地方又发现了松材线虫病的新疫点,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将会直接威胁到我省松林的安全,严重影响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将对我国中部及西南、西北部的森林资源产生威胁。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松材线虫病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治松材线虫病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的势头。
二、切实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的监测、预防和科研攻关
各地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治工作要从源头抓起。在松材线虫病疫区,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利用现有的木材检查站,履行对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职能;松材线虫病疫情过后,其检疫检查职能立即撤销。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机构要以《
森林法》、《
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对松木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下同)及松科植物的检疫检查,特别要对重点企业、涉外部门以及港口码头等部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非法调运和携带有松材线虫病的,应当依法扣留货物,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就地进行销毁或除害处理。同时,要加强对调入松类产品及松科植物的复检工作。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防境外、省外的疫情传入我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和我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省政府确定将恩施市划定为松材线虫病疫区;武汉、黄石、宜昌、黄冈、襄樊、十堰等大中城市郊区及三峡库区、武当山、神农架、九宫山等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划定为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