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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58号 2002年7月23日)


  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一)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做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基层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十五”期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努力改善基层文化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全面加强基层文化设施、文化队伍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创新文化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不断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加强基层文化工作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各地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整体工作目标及综合性评先条件中,落到实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好基层文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计划、财政、建设、土地、人事、编制、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基层文化建设。宣传、文化、教育、广电、体育及工、青、妇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基层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改善条件,建管结合,切实抓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十五”期间,要力争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每个乡镇和社区都有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的目标。中等城市的市辖区要建设综合性的文化设施。70%以上的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要达到文化部规定的二级馆标准。要认真抓好乡镇、街道文化设施设备建设。对于被挤占、挪用的乡镇公益文化设施,当地政府要限期收回。对已撤并乡镇的文化站的土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原则上由合并后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管理使用。如根据统筹规划,确需作价转让、拍卖的,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土地出让所得除按规定上缴外,其余均用于综合性宣传文化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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