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粮棉油大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以及科研开发、技术服务,省和各级财政都要给予重点扶持。从2002年起,省、市、县三级农业开发基金中,每年用于支持粮棉油大企业的比例要达到20%,以后逐年提高所占比重。要安排国债资金支持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并通过债转股、核呆等多种途径,减轻企业历史包袱,降低财务成本,增强大企业的竞争实力。
(五)对粮棉油大企业,凡属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益,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大企业加快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9号)文件规定,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粮棉油大企业搞好公司制改革。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符合条件的大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度后,可优先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七)鼓励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粮棉油生产企业,均可到省外经贸厅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对成立一年以上、且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粮棉油流通企业,省里优先向国家申报流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大企业的产品进入超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搞好服务。
(八)加大对粮棉油市场建设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粮棉油市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在土地转让、建设资金和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批发交易市场成交的粮棉,凡符合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给予照顾;场内固定经营户,属于国家粮食购销储运企业的范围,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方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政策性粮食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金融部门要充分发挥批发交易市场实行保证金制、结算制等有利于及时回笼货款的优势,对进场交易的客户提供信贷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满足批发交易市场成交粮、棉、油的运输需要。要加强行业管理,实行粮棉收购、批发、加工准入制度,按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大对“黑心棉”、有毒大米、“吊白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杜绝有毒有害物超标的粮棉油产品流入市场,确保粮棉油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等有关单位组织制定和实施。
附件:全省重点扶持的40家粮棉油大企业及大品牌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