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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互联审批”: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转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批,并通过HTTP://ww.egs.gov.cn网站将审批意见回告省直登记注册中心。
  “限时完成”: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转告后,应在下述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回告同意的意见或不同意的理由。
  属于A类项目的,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下列时限内回告意见:属本级机关审批的,为7个工作日;需与下级机关商议的,为1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反馈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并积极上报,争取上级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告审批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答复,省直登记注册中心下达催办单2日后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登记注册中心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回告的意见,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该机构设立或该项目登记。核准的,发照后2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核准情况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属于B类项目的,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在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上加以注明,同时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该经营者须在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互联审批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成立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研究、协调解决互联审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直登记注册中心互联审批各成员单位要抓紧实现网络互联,明确专人,工作日全天办公,实行审批和登记注册公开,向社会公示审批和登记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相关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互联审批行为的行政监察。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互联审批和核准的监察制度,对不遵守行政审批和核准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省监察厅对执行互联审批情况进行监察,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及时收集意见,受理投诉,监督检查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的互联审批工作。
  (二)加强对审批项目的照后监管。对纳入A类项目审批,实行先批后照的经营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给许可文件,并加强审批发照后的管理,对纳入B类项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的经营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或取消许可的意见的项目及经营者逾期未办理专项审批手续的,由省工商局及时核销有关经营者的专项经营项目。年检时,有关经营者的专项经营既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又未办理变更、核销手续的,不予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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