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2]32号 2002年8月24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广大经营者,现就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互联审批的范围
凡属省工商局登记管辖住所在武汉市的各类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都要逐步纳入互联审批范围。此次纳入互联审批试点的部门为省经贸委、公安厅、卫生厅、文化厅、外经贸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信息产业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通信管理局等16个部门。
对涉及前置审批,但不属于上述试点范围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条件成熟时,全部纳入互联审批范围。
二、前置审批项目的划分
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含国务院文件)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包括机构设立审批和经营项目审批)划分为A、B两类。对关系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生命安全、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属于国家专营专控的项目列为A类,其余均列为B类(前置审批项目表由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另行印发)。
三、互联审批运作方式
互联审批采取“一家承办、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运作方式。
“一家承办”:在省工商局注册大厅组建由省工商局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省直登记注册中心,作为互联审批的汇办窗口。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无论是否涉及前置审批,都可直接到省直登记注册中心申请。
“转告相关”:对列入互联审批范围的前置审批项目,由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HTTP://ww.egs.gov.cn网站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