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一家承办、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运作方式。
“一家承办”: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不论是否涉及前置审批,都可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
“转告相关”:对列入互联审批的前置审批项目,由工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网站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审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转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批,并通过电子网站将审批意见回告工商部门。
“限时完成”:属于A类项目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规定的时限内(属本级机关审批的,为7个工作日;需与下级机关商议的,为1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反馈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向工商部门回告同意的意见或不同意的理由。工商部门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回告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该项目登记。核准的,发照后2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核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答复的,工商部门下达催办单2日后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属于B类项目的,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在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上加以注明,同时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该经营者须在发照后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由政府组织、工商部门承办、有关部门督办、监察部门进行监察,法院参与的组织体系。
(二)各部门要协同动作,确保纳入互联审批的项目达到90%以上,先期纳入互联审批试点的部门不少于16家。
(三)建立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及时协调解决互联审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在工商部门注册厅组建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商登记注册中心,作为互联审批的汇办窗口。
(五)具备互联审批办公条件,主要是配备互联网传输系统设备,开发互联审批软件。
(六)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办事公开、承诺办理时限、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互联审批责任制。
(七)加强事后监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互联审批工作。
附件2 改革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方案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