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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国有商业银行有关授信制度内容的通知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二)禁止贷款对象
  依据《贷款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二、法人客户贷款种类简介
  目前,我行开办的法人客户基本信贷业务的种类有: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保理业务、贴现票据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业务、贷金业务、黄金质押贷款、委托贷款业务、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等。
  三、法人客户的评价简介
  凡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我行要运用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方法,对该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该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评价指标包括市场竞争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
  四、法人客户申请贷款的程序简介
  (一)借款人向开户行提出贷款申请。
  1、新开户企业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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