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国有
商业银行有关授信制度内容的通知
(青政办[2002]1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各自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评级及授权授信的制度和措施。为便于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了解和监督,各国有商业银行已于11月15日通过《青海日报》向社会公示。为了使各国有商业银行更好地为我省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方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了解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授信内容,现将各国有商业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授权授信制度的公示内容通知如下,请支持各银行履行其制定的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经贸委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法人客户基本信贷业务公示;
2、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信贷投向内容公示;
3、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公示内容;
4、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公示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法人客户基本信贷业务公示
为了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更好地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和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使社会各界和企业全面了解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现将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法人客户基本信贷业务予以公示。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有关规定简介
(一)法人客户申请我行贷款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1、对象:根据《
贷款通则》规定,向我行申请贷款的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基本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或办理其它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