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
农口专项资金投入与农牧民增收挂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2]17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财政农口专项资金投入与农牧民增收挂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财政农口专项资金投入与农牧民增收挂钩考核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一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资金的力度,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措施落在实处,从而有效实施农口专项资金投入与农牧民增收挂钩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口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地方各级财政从“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支援不发达支出”三类资金中安排的直接用于农村牧区的生产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考核范围:集雨利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十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薪炭林建设、经济林草建设、“西繁东育”、青南牧区防灾基地建设、良种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治、草原灭虫灭鼠及飞播牧草等。
二、投入与增收系数的确定
第四条 考核数据:要真实反映和科学分析,以正常年景为测算标准。考核增收的系数由省级农口主管部门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进行测算确定。
第五条 考核标准:
(一)水利方面
1、“集雨利用”工程,每眼窖规定补助1000元,每户按6眼窖计算,共需6000元。政府每投入1元资金,可使项目区每户农民增加收入0.06元。每户按5人计,人均增收0.012元。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干支渠、机井、电灌站、小型水库修建等。政府每投入1元,可使项目区农民人均增收0.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