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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农口专项资金投入与农牧民增收挂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
 农口专项资金投入与农牧民增收挂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2]17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财政农口专项资金投入与农牧民增收挂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财政农口专项资金投入与农牧民增收挂钩考核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一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资金的力度,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措施落在实处,从而有效实施农口专项资金投入与农牧民增收挂钩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口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地方各级财政从“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支援不发达支出”三类资金中安排的直接用于农村牧区的生产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考核范围:集雨利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十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薪炭林建设、经济林草建设、“西繁东育”、青南牧区防灾基地建设、良种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治、草原灭虫灭鼠及飞播牧草等。

二、投入与增收系数的确定

  第四条 考核数据:要真实反映和科学分析,以正常年景为测算标准。考核增收的系数由省级农口主管部门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进行测算确定。
  第五条 考核标准:
  (一)水利方面
  1、“集雨利用”工程,每眼窖规定补助1000元,每户按6眼窖计算,共需6000元。政府每投入1元资金,可使项目区每户农民增加收入0.06元。每户按5人计,人均增收0.012元。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干支渠、机井、电灌站、小型水库修建等。政府每投入1元,可使项目区农民人均增收0.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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