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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二00二年十一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坚决遏制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统一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完善“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机制,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有隐患及时整改、有责任及时追究、有困难及时解决。各级政府对道路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进行综合考核。各级公安交管、交通运管和农机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力度,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死角。各有车单位要加强对司助人员的管理,层层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年终兑现奖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二、加强监管,狠抓落实
  (一)加强运输市场管理,不断完善道路功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管理工作中,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行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要切实搞好汽车客运市场安全监督,严格审查客运班线管理,做好始发站客运车辆的源头管理(尤其是行车前例行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凡单程在枷公里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严禁夜间客车营运。客运驾驶员年内有交通违章受记分处分的,或者不适宜做客运驾驶工作等不良记录的,不准驾驶客运车辆从事营运。凡发现载客超员的要就地卸客转运,费用由原承运人和驾驶员承担。在市场运输准入方面提倡公交优先,低耗能、低污染车辆优先,限制出租车、摩托车和淘汰型车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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