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二00二年十一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坚决遏制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统一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完善“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机制,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有隐患及时整改、有责任及时追究、有困难及时解决。各级政府对道路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进行综合考核。各级公安交管、交通运管和农机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力度,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死角。各有车单位要加强对司助人员的管理,层层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年终兑现奖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二、加强监管,狠抓落实
(一)加强运输市场管理,不断完善道路功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管理工作中,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行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要切实搞好汽车客运市场安全监督,严格审查客运班线管理,做好始发站客运车辆的源头管理(尤其是行车前例行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凡单程在枷公里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严禁夜间客车营运。客运驾驶员年内有交通违章受记分处分的,或者不适宜做客运驾驶工作等不良记录的,不准驾驶客运车辆从事营运。凡发现载客超员的要就地卸客转运,费用由原承运人和驾驶员承担。在市场运输准入方面提倡公交优先,低耗能、低污染车辆优先,限制出租车、摩托车和淘汰型车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