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残联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努力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教育、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定在医学院校设置康复医学课程的计划,在特教师资的培育培训工作中增加康复的内容;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的康复专业人才。各级残联要继续开展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级业务培训工作,要定期举办技术骨干培训班,不断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业务技术力量。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级政府及宣传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部门、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卫生、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