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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省残联 二00二年十一月)

  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我省21万残疾人中,大多数都有康复需求。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进行肢体矫治手术、开展精神病防治等重点康复工作,使近3万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逐步推进,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全面的康复服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指导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继续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工作平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我省城市社区,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周边农业区的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50%得到康复服务;边远农、牧业区的主要城镇达到30%。到2010年,在我省城市社区,有需求的残疾人80%得到康复服务;在周边农业区的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60%得到康复服务;边远农、牧业区的主要乡镇达到50%。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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