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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要对现有湿地资源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有效保护。由省林业厅牵头,协调省计划、环保、水利、农业、海洋渔业、土地、交通、电力、畜牧等部门,依据《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湿地资源调查报告》,编制完成《辽宁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湿地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的规划要求,制定本地的湿地保护计划,明确具体的湿地保护项目。对在湿地或临近湿地的过度带从事农业开发、水产养殖或进行水利、道路及其他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湿地资源和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三、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步伐
  各级政府要抓紧对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快划建自然保护区进度。对已具备省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要抓紧进行申报。正在申报的,省有关部门要抓紧进行协调运作,尽早批复。各级财政要在自然保护区划建和申报工作上,给予一定的前期工作补助费。省林业厅、环保局要在省级湿地保护区中,选择一批够条件的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列入国际重要湿地,以加快全省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四、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力度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依法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8号)规定,凡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都要做到一区一法;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要按照已批准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标明区界,予以正式公告,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其中属于海域部分,由海洋主管部门进行海域确权和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凡需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水域,改变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限,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要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以下的由省政府批准。省林业厅、环保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区内垦殖、放牧、采矿、采水及因水产养殖等,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生产活动,要责令停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并由有关当事人或单位承担恢复湿地生态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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