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资格证》,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费。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安全资格审批和年审之前,组成专家组或委托有矿山安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审查;专家组要由非煤矿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没有相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参加的评估审查结论,不得发证。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于每年12月份携带《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证申请与审批表》、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变动情况说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三)年检机关对年检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安全生产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四)对于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变动不能达到本意见要求的、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年检机关不予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收回《安全生产资格证》,并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于因合并、分立、停产、破产、闭矿或开采地点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从事国家明令淘汰或关停矿山开采的,生产场所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经查出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或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伪造、出让、转借他人使用的以及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安全生产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资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要重新填写《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证申请与审批表》,并按审批程序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安全生产资格证》。
六、《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证》和《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证申请与审批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和建档。
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工作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