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剥离工作面有作业规程,有防止边坡滑落的安全措施。
2.露天开采的阶段高度:实行机械开采,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得超过15米。实行人工开采,砂状岩石的不大于18米;松散矿岩的不大于3米;坚硬稳固岩石的不大于6米。
3.露天开采的坡面角:松散矿岩的不得大于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矿岩不得大于50度;坚硬稳固矿岩的不得大于75度。
4.露天斜坡道提升,有灵敏可靠的路表、信号装置和过卷装置。
5.电力线路及电器设备符合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要求,供电设备、设施完好。
6.爆破器材管理制度齐全。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的管理、运输、检验与销毁,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规定。
四、审批程序
(一)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开采方式,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证》的审查与发放工作,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露天年开采原矿50万吨(含50万吨)和地下年开采原矿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发证;露天年开采原矿50万吨和地下年开采25万吨以下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审查和发证工作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非煤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资格证》时,应填写《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证申请与审批表》,并提交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有关资料(本意见第三条(一)第1、2、4、5项所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和第7、8项所规定的资料目录)及安全评价报告。
(四)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程序:
1.须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向所在地乡镇政府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合格,由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须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发证,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须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向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