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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和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对全省
 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8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的意见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审查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露天和地下金属与非金属等固体形态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企业)。
  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非煤矿山企业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资格审查,取得《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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