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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商品林和非公有制林业的通知[失效]

  外商投资营造的商品林,采伐按程序报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专项下达和保证采伐限额。
  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鼓励和扶持私有(个体)经济和海外资本投资发展公益林、商品林和林木种苗繁育、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森林生态旅游、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可以参股、控股、联合、兼并、承包、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开发建设林业。营造公益林的享受公益林的优惠政策,营造商品林的享受商品林的优惠政策。
  (一)私营者和外商可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只要不改变林地用途和长时间闲置,还可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林地使用权期限最长可达100年。期间允许继承和转让,期满后可依法中请延长。
  (二)鼓励国有林场、苗圃采取多种形式引入民营机制。在不改变林地权属、用途和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依法从事与林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
  (三)鼓励社会办林业。个人承包荒山造林可以不受职业限制,并在资金上给予考虑和安排。在形式上,可以承包经营,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可承包国有或集体所有林地,林木成材收益按比例分成;可以联户经营,农产打破承包界限,实行统一造林、统一苗木、统一管理,规模经营;可以租赁经营,由林地或林权所有单位采取招标等形式,将使用权出售给有经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根据租期,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租金;可以股份合作经营,由村组集体以土地或山场入股,科技人员也可以技术入股,收入按股分红。凡年造林1000亩以上,经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造林户,省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四)鼓励农民大力搞好“四旁”植树。“四旁”包括村旁、路旁、水旁、宅旁。营造“四旁”树,增加村屯绿地,发展庭院林业经济,绿化美化居住环境。农民在“四旁”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在“四旁”营造林木,享受商品林的优惠政策。在村旁营造的林木,采伐审批权限可下放到乡,宅旁的零星树木自主采伐。
  三、调整林业税费
  对发展林业实行轻税赋政策。
  (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免征农业特产税。对中幼林透光抚育生产的原条、小杆等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树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培育和生产林业生态建设和“五荒”造林使用的苗木、自然保护区进行的森林透光抚育、旅游开发、多种经营等,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免征政策。
  (四)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农业特产税中的“原木”品目,可按8%税率在生产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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