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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适度调整村级规模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的原则。村级规模调整涉及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利益,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少数民族居住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充分注意民族政策,加强相互沟通,促进民族团结。
  二、村级规模调整工作的重点
  村级规模调整工作的重点对象:一是地域面积过小的。二是人口、户数过少的。对自然资源分割不利于整体开发以及乡镇所辖村(居)数量过多不便管理的,要给予适当考虑。同时对山区、平原和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在调整工作中的侧重点要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山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村组的面积可以大一些,人口可以少一些;平原与人口稠密的地区,面积可以小一些,人口可以多一些。对同一村内有两个村委会的村,原则上提倡合并。合并的村在地域上要相连,不得形成“飞地”,个别历史上已形成“飞地”的要尽量予以解决,以方便群众办事。
  在合并形式上,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整体进行二村合一,有的也可以三村合一,或一个村分块并入其他村。
  在村级规模进行调整的同时,为了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实行村委会的有效管理,对数量过多、规模较小的村民组也可以在村民大会讨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适当合并。
  三、村级规模调整工作的方法步骤
  1、县级政府作出部署。以县级为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出本县(市、区)村级规模调整的工作方案。包括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调整的人口、面积的一般标准,以及成立有关领导机构、部门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及要求等。经充分论证后下发执行,并向乡镇进行部署。
  2、乡镇政府提出调整预案。由乡镇政府在调查论证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调整规模、对象、数量、方式,以及调整依据和理由、调整前和调整后村的数量、人口、面积情况等内容,在听取党委、人大意见基础上经乡镇政府讨论通过,作为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预案。
  3、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拿出调整预案后,要立即派出得力人员组成若干个工作组,分别深入有关村,宣传合村的意义、目的及有关政策,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指导召开村民大会,维护好过渡时期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4、县级政府批准。调整预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政府要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及时予以批准。
  5、搞好工作交接。在县级政府批准调整方案后,各乡镇党委要立即指定组建新的村临时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同时,各乡镇派驻村里的工作组要立即对涉及调整的村进行清产核资;然后在乡镇工作组的主持下,由临时党支部负责领导和组织有关各村搞好工作交接。
  6、选举产生新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合并村的交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地按照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党支部和村委会。临时党支部要做好党支部选举的筹备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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