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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适度调整村级规模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
 (市)适度调整村级规模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2]52号)


锦州、辽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适度调整村级规模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许多方面,为了促进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的实现,要把适度调整村级规模作为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来抓。锦州、辽阳市的各级党委、政府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充分论证,严格程序,既要宣传引导群众,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认真解决好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加以实施,保持社会稳定。
  各试点县(市)调整村级规模工作要在2002年底完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
          适度调整村级规模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开展适度调整村级规模工作。为了确保这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调整村级规模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调整村级规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本着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适度调整、扩大村级规模,减少村的数量,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村级规模的调整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的幅度与数量,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历史与现实等多方面因素,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
  (二)合理布局、有利发展的原则。既要有利于乡镇对村的有效管理,又要最大限度降低管理成本,合理调整村级的规模、布局。同时要有利于地域性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依法行政、尊重民意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办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充分地向村民群众宣传村级规模调整的意义、方法,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取得村民的理解和同意。经村民会议讨论没有通过的,不能强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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