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企业
“2321”行动计划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113号 2002年7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2002年7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决定》(宁党发[200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2]21号)精神,切实抓好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的实施,提高乡镇企业整体素质,加快乡镇企业“二次创业”步伐,现就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资金筹集
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由自治区投资和项目实施单位自筹两部分组成。自治区投资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含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筹集。
二、资金计划安排重点和原则
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和“多数企业、农户受益”的原则,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重点扶持列入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的工业园区、骨干农产品加工企业、强乡镇、二三产业专业村;解决制约乡镇企业发展的“瓶颈”环节,如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素质培训、信息服务等。
三、资金的投放和使用方式
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自治区投资,采取无偿、有偿(单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下同)和贴息三种方式。原则上,对骨干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采取有偿投入和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对骨干非农产品加工企业,采取集中部分培训经费,对管理、技术人员进行素质培训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工业园区、强乡镇、二三产业专业村项目,采取无偿投入、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贴息项目,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贴息项目的贴息限额为准,限额以外的利息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贴息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工)发[2000]13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