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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高耗能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
 实施高耗能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政发[2002]75号 2002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区高耗能工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高耗能工业的市场竞争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9月16日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对高耗能工业给予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高耗能工业企业用电给予优惠扶持。从2002年10月1日起,凡已列入电力价格联动试点的企业和行业全面实行电力价格联动政策;凡没有列入价格联动试点的企业和行业,自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继续执行200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高耗能工业优惠电价的通知》(宁政发[2002]34号)的有关政策规定。2003年4月1日以后,全区高耗能工业全面推行价格联动政策。
  二、努力加强企业管理。高耗能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步伐,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有效增强企业竞争实力。要合理安排生产,自觉遵守供用电合同,及时交纳电费,维护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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