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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四、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一)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对全区住房公积金及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定期对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四市人民政府进行纠正,发现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监管,在自治区建设厅设立监管机构。
  (二)自治区建设厅应按《条例》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是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是未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是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是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七是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三)自治区和四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四)自治区审计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年度审计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
  (五)管理中心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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