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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对分中心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暂由原管理部门管理。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实行统一核算。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三)为了保证机构调整工作的有序进行,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实行内部核算,运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单独列账,由分中心按规定分配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不占用。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分中心主任由原主管部门推荐,管理中心聘任,一些较大规模分中心的主任可以兼任中心副主任。自治区建设厅和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四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市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五)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组织、统一安排、有序进行。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审计厅、编办等有关部门对全区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指导。四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市、县(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四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所辖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机构调整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1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四市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11月底之前向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一)四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现有规模上应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归集力度,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确有困难,依照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法对不按规定程序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而擅自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成本,缩短审批时间,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对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四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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