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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一)按照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我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和固原市各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归集住房公积金资金数额较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原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公积金,交由改组成立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管理。原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其它住房资金交由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银川铁路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组为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隶属四市人民政府。分中心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
  (二)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各市、县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各县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隶属于四市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受托银行办理,少数资金数额较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设立分中心的基本条件,可改组为分中心。
  设立分中心的基本条件是:截止2002年6月底,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在2亿元以上,或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在3万人以上:挤占、挪用等违规运用的资金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单位购建住房贷款和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独立核算单位,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健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产账实相符;有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已实施电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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