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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02]72号 2002年9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 (以下统称四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单位和职工代表由四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资金比例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银川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还要有自治区区直有关部门代表和区直单位、职工代表参加。银川铁路分局、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下属驻宁单位、区属煤炭大型独立企业所在的市,应根据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占该城市缴存职工总人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总数的比例,分配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名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由四市人民政府聘任,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银川地区可以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30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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