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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002修订)[失效]

  第八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条 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出让地块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和有关文件。
  (二)有意受让人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开发经营方案和包括出让金数额、币种、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有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受让人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三)达成协议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向投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及有关资料文件。
  (二)投标者应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向指定的地点、单位提交保证金(不计息),并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三)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代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四)中标者应在十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就依法批准出让的地块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所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用地规划和使用年限,以及拍卖时间、地点,报名时间、地点。
  (二)有意参加竞投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购买“拍卖须知”、“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等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持当事人姓名、国籍、单位或组织的名称、主要营业场所或住所等有关证件报名,缴纳保证金后领取应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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