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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02修订)[失效]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
  (四)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按照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跨设区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土地,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申请进行土地登记。
  第十条 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第十一条 以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依法缴清有关费用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缴费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一)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首次转让或者分割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三十日内,持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其中房屋已经建成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十五日内,持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在土地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土地合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合同和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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