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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2002修订)

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5月4日河北省广播电视厅发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有线电视台、站作为现代化的舆论工具,应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文艺导向,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个人不得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单位或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向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承担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承担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或委托有关设区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共用天线系统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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