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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检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关于开展检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检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检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对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依据和目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就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当前以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开展检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严格规划审批,切实把我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情况。
  (二)盘山风景名胜区、蓟县长城保护区、中上元古界自然保护区、七里海风景区等风景名胜区及古文化街、“一宫”、“五大道”、海河等城市风貌保护区的规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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