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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失效]

  (一)加强劳动保障与教育、人事、计划、经济、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继续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的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和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二)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一般应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因其他原因不能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也应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的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加强对国际职业资格认证的监管。
  (三)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创业教育,拓展创业基地,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和自主创业。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职业教育投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人民政府制定我市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每年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经费支出增长比例不低于教育支出的增长比例,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每年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提取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充实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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