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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
 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津政发[2002]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职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我们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主要有:坚持政府统筹,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努力构建高标准职业教育体系,形成我市职业教育新优势;紧紧依靠行业、企业办学,保持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推倒围墙搞调整,打破界限抓重组,对职业教育资源和相关资源统筹实施战略性重组,实现体制转换、机制创新;始终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职业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师资培训基地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这些经验为我市职业教育进一步加快改革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形势下,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模式还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劳动就业准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办学体制改革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等等。对于这些困难和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实施《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津政发[2001]11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十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一)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最为直接,与企业的联系最为密切,是开发人力资源、提高生产、经营、服务一线劳动者素质的有效途径,对提高公民整体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就没有高素质的产业大军。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迫切要求,是扩大劳动就业和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直接关系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关系我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我市跨越式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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