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管理标准:
(一)水位标准:为保持河道景观效果,河道水位在非汛期应满足景观及通航要求;防汛期间河道水位应控制在大沽高程1.8米以下。
(二)水质标准(非汛期):按照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的V类水质标准监测管理。
(三)园林绿化标准:植物生长良好,绿地无杂物。
(四)交通管理标准:沿河道路禁止停放各类车辆。由市公安交管局按照《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10号)等法规设置交通管理标志,实施交通管理。
(五)沿河两侧各类建筑外檐每5年粉刷一次。
(六)沿河两侧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照明等设施要保持完好。
(七)沿河两侧环境卫生保持经常化,河面无漂浮物,环卫设施齐全。
第五条 在河道及两侧景观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泼乱倒,堆物堆料,弃置渣土、垃圾污物,倾倒积雪,排放污染物等;
(二)搭设棚亭、摆摊设点、私搭滥盖、乱圈乱占、乱贴乱画、乱栓乱挂等;
(三)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取土、爆破、打桩、设障等;
(四)设置招牌、广告牌,架设各种管线;
(五)损坏和擅自拆动沿河各类公共设施,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排水闸门等;
(六)在河道内嬉水游玩、游泳、捕捞、洗刷物品等;
(七)开设门脸,开办各类占路市场和存车场,私设游乐场点。
第六条 管理维护要求:
(一)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管理分工,对其所属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各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沿河排水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不得漏污和擅自排水。
(三)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根据本行业养护维修文明作业标准进行,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其他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减少扰民。
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其所管理的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他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第七条 河道换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