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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月牙河复兴河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
 月牙河复兴河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2]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月牙河复兴河河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天津市月牙河复兴河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改造后的月牙河、复兴河河道管理工作,维护沿河设施的完好,保持畅、洁、绿、美的河道景观,依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津政发[2000]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月牙河(新开河至海河)、复兴河(卫津河至海河)的河道、护坡、堤防、堤防护栏、河道水质、河道换水工程设施,以及沿河两岸的排水设施、桥梁与观景台、道路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设施、道路交通秩序、建筑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 河道管理采取按所在区域由各区政府实施综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沿河两岸建筑容貌、园林绿化、河面漂浮物及沿河两岸环境卫生、沿河道路等河道综合管理工作,按行政区划分别由有关区政府及其所属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市政等管理部门负责;
  园林设施养护、河面漂浮物清捞、环境卫生扫保,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园林、环卫单位实施;
  河道、护坡、堤防、堤防护栏、沿河市政排水设施、市政桥梁及观景台的管理,由市市政局所属的排水管理处和道路桥梁管理处负责;
  河道换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由设施所属管理部门负责;
  河道水质监测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
  沿河路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电力局负责;
  沿河自建设施的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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