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应将管道企业规划建设和已建成的输油管道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313号的规定,在审批建设用地中把好关,严禁在输油管道沿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若有涉及输油管道安全的问题,应征求管道企业与当地安全、消防部门的意见,防止产生新的不安全因素。在输油管道沿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实行后建服从先建的审批管理原则,对可能危及输油管道安全的各类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建设(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对在输油管道保护范围内的非法建设、侵占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强制拆除。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交通部门、河道管理部门,在输油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河道疏浚、养护等作业前,应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对输油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负责该区段输油管道的巡查、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及时制止、侦办、查处、打击各类侵占、破坏、盗窃、哄抢输油管道及输送油品的一般行为和犯罪行为,保护案发现场,维护抢修现场秩序。公安消防部门要将输油管道消防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负责消防安全指导、火灾事故扑救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管道企业负责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报正式的输油管道建设详细资料及管线走向图,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各种信息,搞好输油管道的巡查、检修和养护。
管道设施沿线的其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有共同维护输油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严禁在输油管道安全范围内挖沙取土,打眼放炮、开山取石、兴办市场、兴办企业、构筑建筑物等。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输油管道沿线的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切实保证输油管道安全运行
根据国务院令第313号和国家经贸委《通知》的规定,对各类危及输油管道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破坏程度和有关法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治安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制止、打击破坏行为不力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要追究其失职责任、渎职责任;对包庇、纵容破坏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案件查处中通风报信的当事人,要依法处理。通过实行责任追究,增强保护输油管道的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切实保证兰成渝输油管道四川段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