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兰州-成都-重庆输油管道四川段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兰州—成都—重庆
 输油管道四川段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2]211号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为确保兰州—成都—重庆(以下简称兰成渝)输油管道投运后在我省境内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对输油管道发生打孔盗油,在管道上违章建筑,在管道周围施工放炮,挖沙取土,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成品油等事件发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313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9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做好兰成渝输油管道(含管道附属设施)四川段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提高对管道安全的重要性认识
  兰成渝输油管道是西南地区的能源动脉,它的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我省乃至西南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各地政府要组织管道沿线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村民(居民),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大力宣传管道保护的重要性及安全保护基本常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对维护输油管道安全的重要性认识,自觉维护输油管道安全运行。
  二、各负其责,认真依法开展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政府以及经贸、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河道管理、公安等部门和管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313号,按照各部门的职责,保护输油管道在其辖区内不被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输油管道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并负责协调解决输油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征用土地、青苗赔偿、经济林木赔偿等事项;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事故抢险、协调、处理管道企业与当地单位、村民(居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经贸部门负责输油管道安全保护综合协调工作,对输油管道的安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