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形势分析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当地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企业工资增长分析;本年度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预测;对周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工资水平的比较分析。
(二)企业工资增长建议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工资增长上线和工资增长下线。工资增长基准线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一般适用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一般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增加的企业,这类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
(三)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
1.各类企业应接受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企业应参照年度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搞好工资分配。
2.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陕、属于特殊行业和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少数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因特殊情况使用工资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非国有企业,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年度工资增长的重要依据,并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工资指导线制度发布后,各类企业应同时按照国家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和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工资总额分类调控办法、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工资分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并妥善处理好与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关系。各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全省年度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和组织拟定,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施行。
企业工资指导线每年6月底前发布实施。
第八条 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实行分级负责。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拟定、发布、实施;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各市、州原则上在全省年度工资指导线水平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工资指导线的具体水平和实施方案。各市、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实施结果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按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后,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对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